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二条 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