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对所经营种子能正确识别种类、鉴定质量和掌握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具有与经营种子相适应的资金、营业场所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