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条 农作物常规种子实行多渠道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组织经营,并纳入同级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的计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的种子,由林业部门有计划地统一组织收购和调剂使用。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