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商品种子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