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四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