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四十八条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