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