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