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应当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帐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者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营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向私营企业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不被扣缴或者吊销。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