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招用或者辞退职工;
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订立合同;
申请专利、注册商标。
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招用或者辞退职工;
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订立合同;
申请专利、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