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第四章 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者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营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向私营企业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