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三章 私营企业的开办和关闭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私营企业的开办和关闭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 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