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三章 私营企业的开办和关闭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私营企业的开办和关闭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农村村民; 城镇待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辞职、退职人员;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