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农村村民;

城镇待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辞职、退职人员;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