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 第二章 汇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汇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