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