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 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 第七十条 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被引用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