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社会救助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