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矿山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是经过鉴定和检验合格的产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