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矿长安全资格的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 矿山安全知识;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矿山事故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业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