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对矿长安全资格的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

矿山安全知识;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矿山事故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