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矿山企业应当每年编制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在每季度末,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及时进行修改,制定相应的措施。 矿山企业应当使每个职工熟悉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矿山安全标志。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