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 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