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

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