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