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事项,接受民主监督:

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

重大事故处理情况;

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