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