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责任制: 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