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责任制:

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