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第五十四条 国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高效协同的原则,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储备结构、规模和布局并动态调整…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国家矿产品储备工作,定期拟订储备规划和总量计划,动态调整储备品种规模;国务院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实施中央政府矿产品储备的收储、轮换和… 第五十六条 能源战略性矿产资源产能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其他战略性矿产资源产能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第五十七条 战略性矿产资源产地储备应当遵循科学评估、合理布局、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结合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等相关规划,统筹资源禀赋、开发利用技术条件、国内外…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粮食和物资储备、矿山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供应安全预测预警工作体系,加强矿产资源供应安全相关数据信息共享… 第五十九条 矿产资源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其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组织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运输、供应,征用相关矿产品、矿产品储备设施、交通运输工具,按照供应保障…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