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四章 矿区生态修复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矿区生态修复 第五十三条 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由采矿权人按年度提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不得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