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国家矿产品储备工作,定期拟订储备规划和总量计划,动态调整储备品种规模;国务院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实施中央政府矿产品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能源储备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矿产品储备。
有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矿产品储备工作。国家完善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开展矿产品储备。
战略性矿产资源产品储备管理部门、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战略性矿产品资产管理,并按照规定报送矿产品储备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