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国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高效协同的原则,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储备结构、规模和布局并动态调整,发挥储备的战略保障、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等功能。
国家完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监管体系,加快储备设施建设,提高储备运营主体专业化水平,加强储备信息化建设,持续提升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综合效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安排重大项目建设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