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