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买卖、出租采矿权或者将采矿权用作抵押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