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买卖、出租采矿权或者将采矿权用作抵押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