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