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