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