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第二章 收押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收押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