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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警戒、看守

第十六条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第十八条 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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