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致使罪犯脱逃;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殴打、指使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侮辱罪犯的人格尊严;
利用罪犯谋取私利;
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友的财物;
违反规定为罪犯传递信件、信息或者物品;
违反规定办理罪犯的考核、奖惩;
违反规定办理变更罪犯执行刑罚的场所;
违反规定提出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建议;
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违反规定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