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劫夺罪犯的;
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劫夺罪犯的;
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