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