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被引用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节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