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第四节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