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同一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上述人员和其他监察官;
监察委员会机关同一部门的监察官;
同一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官;
上下相邻两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同一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上述人员和其他监察官;
监察委员会机关同一部门的监察官;
同一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官;
上下相邻两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