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依次为总监察官、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一级高级监察官、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级监察官,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 第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总监察官。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官等级的确定,以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初任监察官实行职前培训制度。 第三十条 对监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监察官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 第三十三条 监察官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任职交流。 第三十四条 监察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依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 监察官有依法应当予以辞退情形的,依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