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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十九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二十条 监察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其监察官职务: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人民陪审员、…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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