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本办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