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引进的目的明确、用途合理;

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来自非疫区;

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