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拟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
引进种用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定机构出具的种畜系谱或者种禽代次证明;
首次引进的,同时提交种用畜禽遗传资源的产地、分布、培育过程、生态特征、生产性能、群体存在的主要遗传缺陷和特有疾病等资料。
引进种用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定机构出具的种畜系谱或者种禽代次证明;
首次引进的,同时提交种用畜禽遗传资源的产地、分布、培育过程、生态特征、生产性能、群体存在的主要遗传缺陷和特有疾病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