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用途明确;

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不对境内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出口构成威胁;

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