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用途明确; 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不对境内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出口构成威胁; 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合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