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拟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

与境外进口方签订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