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研究目的、范围和合作期限明确;

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知识产权归属明确、研究成果共享方案合理;

不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合理。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方教育科研机构、中方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