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